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浏览次数:4722设置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上理工〔2020〕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从入学资格审查、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结业、肄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业证书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身份证件,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四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习站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习形式为业余,基本修业年限分为:专升本三年、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四年。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允许延长两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和四年的,允许缩短半年或延长两年。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以基本修业年限记载。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记。对通过补考、重修和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年平均成绩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级各类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累计平均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和优秀毕业生等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

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经考务部门批准后,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予再次安排补考。除必修课以外的课程不设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之日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交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批准后,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毕业不到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级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应予退学或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应当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休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申请休学一年;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学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申请休学一年。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在休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复学,因身体状况休学的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结果,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的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现应予退学的情形,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退学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并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登记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继续教育学院送交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或留置送达有困难的,以邮递方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校内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代其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达到最长的修业年限时,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90%,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申请结业证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修业年限满一学年以上被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申请肄业证书,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发给学分课程的成绩单。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上理工〔201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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