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浏览次数:2701设置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上理工2020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下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中起点升本科(下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下称“专升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下称“高起专”)学生(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制评价。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是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的主管部门是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各学习站点组织安排。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因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各学习站点组织安排,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学习站点或任课教师组织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各学习站点考试日程表需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形式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一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者150分钟。

第十二条 学生正常参加听课,完成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或作业未完成二分之一的,任课教师可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三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应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一)考试时间的安排有冲突;

(二)因病住院、急诊等确实不能参加;

(三)因公出差不能参加;

(四)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缓考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后,在课程考核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站点审查批准。

经批准同意申请缓考的课程考核,由各学习站点安排补考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已按教学要求修读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可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按《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大纲。命题应根据课程特点,着重考察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命题应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有条件的课程应当建立题库。

第十八条 命题应注意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方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避免学生可以直接从教材、参考资料、课程笔记等中找到现成答案。

第二十条 名称、学分、教学要求相同课程的考试,一般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学分或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则应采用不同的试卷。

第二十一条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必须在该课程结束前两周完成送审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备案。一门课程必须制作完成难易度和题量相当的A、B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期间,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学习站点相关负责人安排督考、协调考务工作、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考场由各学习站点教务统一安排,于考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监考工作由各学习站点教务负责组织与安排。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应配以必要的机动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业,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由监考人员于考试前至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站点教务领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凭学生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场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该课程按“旷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进行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构成作弊:

(一)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组织考试作弊;

(三)窃取试题;

(四)使用通讯设备;

(五)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是否翻阅、偷看、偷听),或学生在开卷考试时携带超出规定范围的资料;

(六)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窥视他人试卷、草稿纸的,或提供他人窥视条件的;

(七)故意销毁、交换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等信息与考生本人不符的;

(十一)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而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违反考核纪律:

(一)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未被许可的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

(三)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内高声喧哗、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的;

(四)擅自将试卷或者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带有答题内容的用纸)等考生用纸带离考场的,情节严重的;

(五)拒不执行《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考场规则》或考场指令的;

(六)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应对当事人作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取消当事学生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当场收集和保全好有关证据材料,在《考场情况表》内作详细记录,由当事学生或二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述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督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对考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阅卷及成绩登记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有关教师进行集中阅卷。阅卷应当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阅卷评分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情分。

第三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及阅卷教师应做好学生成绩汇总与登记工作。

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平时成绩按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5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 补考课程卷面评阅成绩为60分及以上的,以60分计入总评成绩归档。实践类课程不设补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擅自缺考或者考核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无补考资格。

第四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在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并经批准后,应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预订考核时间参加缓考,缓考不及格无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构成与正常考核无异。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真实、完整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进行复查,并向学生反馈查卷结果。

教师个人不能擅自受理试卷复查。

学生不能直接参与试卷复查,每门课程试卷复查仅限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决定。

学生应当在课程成绩提交后的下一个学期之内提出试卷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评卷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负责更正并书面说明情况,随试卷送继续教育学院修正成绩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获得成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课程学分的,应当办理重修,课程重修按《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学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国家开放大学及其直辖下属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按《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章  试卷归档和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所有试卷由各学习站点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设置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销毁。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检查试卷归档保存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可委托教学督导组对上学期试卷进行复查。

第四十七条 与课程考核工作有关的任何机构与个人,应严守职责,做好试卷保管、保密工作,杜绝试卷遗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在课程考核工作中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以继续教育学院名义统一组织的其他各层次教育考试的考试工作,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教〔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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