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修读课程考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浏览次数:1930设置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修读课程考勤实施细则

上理工继教〔2020〕 2号

为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课程的考勤方式,并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宣布。

第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修读课程的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综合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第四条  对不遵守教师宣布的考勤制度,不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或不参加平时测验的学生,教师应当在考核前两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名单,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五条  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达二分之一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无效记,并不得补考。

第六条  修读实验和实践环节课程必须遵守有关课程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详见《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七条  需点名考勤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或由学习站点组织点名。考勤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予以公布。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不得事后补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

第八条  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细则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修读课程考勤管理办法》(上理工〔2017〕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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