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上理工继教〔2020〕 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同一学期内,重修课程不能与现修课程出现时间冲突。超过修业年限的学生,不予办理重修。
第四条 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重修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 学生历次重修的课程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对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记。通过补考、重修和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第八条 重修按《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费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上理工〔2017〕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