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浏览次数:2327设置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上理工继教202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课程学分认定包括学生在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学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国家开放大学及其直辖下属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学历课程学分和语言类证书有效期为入学前四年,各类非学历证书的有效期八年。如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证书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第四条 用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应当持有在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网站中公布的证书。申请学历课程学分转换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课程内容基本相同。

(二)课程属于相同或者更高层次。

(三)课程学分相同或更多。

第五条 本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形式记载,课程学分认定的成绩注明“免”。

用于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学历课程按原成绩记录,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成绩一般按80分记载。用于申请免修的课程或职业资格证书如有其他成绩形式,参照下表进行转换:

等级制

A

B

B

B-

C

C

D

F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

95

90

85

80

75

70

60

50

CET4/6

80(笔试成绩≧425)

第六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申请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课程成绩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取消奖学金和各种评优资格。

第七条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未通过前,学生不得自行终止课程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通过后,课程予以课程学分认定,学费不予减免。

第八条 准予认定的课程和职业资格证书,学生可自愿申请存入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高等成人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实施细则》(上理工〔2017〕183号)同时废止。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