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注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浏览次数:1862设置

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注册实施细则

上理工继教〔2020〕 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注册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是学生取得和保持学籍的行为,学校通过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或者电子注册方式予以确认学籍。除正当事由外,注册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三条  注册应当在缴清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后进行。未按规定缴清费用者,不予注册。

注册前已缴清所有费用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尚未缴清所有费用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待缴清费用后再加盖注册章。

第四条  学生在开学后无正当理由,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由各班级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取得学籍。

第六条  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及时补办,补发后加盖注册章。

第七条  学生缴费后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应当事先请假,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延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复学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注册实施细则》(上理工〔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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