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上理工继教〔2020〕9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三)学习刻苦认真,按时参加听课和考试,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在学风建设中能起到榜样引领作用。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实践和集体活动,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五)在学年间获得校内外荣誉称号或奖励等获得者优先参评。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按学年评选,于下一学年春季开学初评定。各学习站点在评定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评选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组织审定。
(二)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专业学生总数3%,不足1人按1人计算。
(三)各学习站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细则,做好优秀学生候选人的遴选与公示等工作。
(四)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审定优秀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选步骤
(一)申请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向各学习站点提出评优申请。
(二)初审
学习站点对学生提交的评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公示
各学习站点初审结果应在学习站点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核查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收到核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四)表彰
评选产生的优秀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五)归档
优秀学生评选材料由各学习站点负责归档。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参与优秀学生评选:
(一)当学年修读课程中有任意一门考核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在延长学年期间。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上理工继教(教)(2017)5号)同时废止。